广东高院公布200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 [参考案例七]_资讯动态_森井除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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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布200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 [参考案例七]

返回时间: 2010-05-26 18:34:19 字体 A+A-

【来源:金羊网】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等诉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上诉案[(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2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维铭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永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及裁判】

        欧普照明成立于200077 2002年12月16日经核准变更登记为广东欧普,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灯饰等。中山欧普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等。广东欧普、中山欧普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耀海。中山欧普是涉案第1424486、第1726531、第3320917、第3573242、第3573241、第4426527、第44265237项“欧普”商标的注册人,广东欧普是商标使用许可人。

        香港新欧普系境外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现任董事为蔡海霞和夏永池。维铭丽电器厂系个体户,经营者是夏永池,成立于2005年4月13日。维铭丽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系夏永池,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灯饰及灯饰配件。

        2008年7月28日,中山欧普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网站“www.weimingli.com”进行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制作了(2008)粤穗白内经证字第7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保全的网页内容有:“维铭丽自成立以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销售服务体系……经销商还可以享受到一系列人性化的服务和支持……2.免费享有店铺形象设计,全球一致的维铭丽风格装修设计及灯饰挂板指导。......包括专卖店的设计及各种灯的摆放位置,和挂接方式都会给经销商以专业的指导。维铭丽始终对经销商负责……。”中山欧普、广东欧普还以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得了维铭丽公司设在浙江、江西、南京等地的经销商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述经销商有突出使用“新欧普”、“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OPPLE欧普照明”等字样的行为。2008年1月28日,江苏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小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未经过广东欧普许可授权,使用“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作其店头、店堂广告,经销标有“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灯具,从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该处罚决定还查明当事人从2004年11月25日至2007年11月三年间,销售额为35200元。

        广东欧普、中山欧普基于香港新欧普、夏永池、维铭丽公司在网站上、产品包装上、宣传资料上以及经销商的装潢上使用香港新欧普全称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持上述请求起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请求判令香港新欧普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香港新欧普、夏永池、维铭丽公司未经广东欧普、中山欧普许可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企业名称,同时侵犯了广东欧普、中山欧普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营者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额以单个经销商三年的销售额计算出年平均销售额,再乘以中山欧普2007年度的利润率,得出单个经销商的年净利润,再以2000个经销商、以2年为期限计算赔偿数额,数额为2055674.16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维铭丽公司对其经销商的管理已延及店铺装潢,香港新欧普、维铭丽公司、夏永池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共享宣传资料、销售平台,构成共同侵权,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适用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无须再认定“欧普”是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因一审法院采纳的计算标准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遂改判香港新欧普等赔偿中山欧普、广东欧普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评析】

        一、关于侵犯 商标权的问题。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因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处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本案中,维铭丽公司的部分经销商经销被控侵权产品时,有突出使用广东欧普、中山欧普的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权利竞合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是指权利人在一项知识产权客体上享有多种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以以一项或者多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的现象。在本案中,广东欧普、中山欧普既请求判令被告侵犯其七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请求确认“欧普”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欧普”是广东欧普、中山欧普的注册商标,也是其请求确认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上并存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属于对同一客体进行双重保护的情况。本案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虽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但其权利内容存在重叠之处,因此,在对其进行司法保护时,择一保护即可达到目的,无需同时保护该两项重叠的权利。

        本案判决说明,经营者应合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如经营者突出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使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误认,应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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