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公布200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 [参考案例七]
【来源:金羊网】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等诉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上诉案[(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2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及裁判】
欧普照明成立于2000年7月7日, 2002年12月16日经核准变更登记为广东欧普,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灯饰等。中山欧普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等。广东欧普、中山欧普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耀海。中山欧普是涉案第1424486号、第1726531号
、第3320917号
、第3573242号
、第3573241号
、第4426527号
、第4426523号
7项“欧普”商标的注册人,广东欧普是商标使用许可人。
香港新欧普系境外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现任董事为蔡海霞和夏永池。维铭丽电器厂系个体户,经营者是夏永池,成立于2005年4月13日。维铭丽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系夏永池,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灯饰及灯饰配件。
2008年7月28日,中山欧普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网站“www.weimingli.com”进行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制作了(2008)粤穗白内经证字第7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保全的网页内容有:“维铭丽自成立以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销售服务体系……
广东欧普、中山欧普基于香港新欧普、夏永池、维铭丽公司在网站上、产品包装上、宣传资料上以及经销商的装潢上使用香港新欧普全称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持上述请求起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请求判令香港新欧普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香港新欧普、夏永池、维铭丽公司未经广东欧普、中山欧普许可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企业名称,同时侵犯了广东欧普、中山欧普的
【评析】
一、关于侵犯
二、关于权利竞合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是指权利人在一项知识产权客体上享有多种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以以一项或者多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的现象。在本案中,广东欧普、中山欧普既请求判令被告侵犯其七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请求确认“欧普”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欧普”是广东欧普、中山欧普的注册商标,也是其请求确认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上并存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属于对同一客体进行双重保护的情况。本案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虽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但其权利内容存在重叠之处,因此,在对其进行司法保护时,择一保护即可达到目的,无需同时保护该两项重叠的权利。
本案判决说明,经营者应合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如经营者突出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使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误认,应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